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4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22号5幢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57279460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2号7007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09356863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800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2月28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价款2479500元,违约金1101958元(暂计),**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558元(暂计),受理费28152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开立的账户、在江苏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款额度(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8月21日),上述银行账户内暂无存款可供扣划; (二)在诉讼阶段本院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存放在东莞市长安镇兴隆街21号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NO.0060811),评估价值为178600元,在处置上述机器设备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就上述机器设备所关联的合同提起诉讼,因该财产涉及诉讼案件,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