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135号 申请人: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7007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356863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法定代表人:陈志粦。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22号5幢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94600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0105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10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卢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