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448号
申请人: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2号7007房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4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22号5幢1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1192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1192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子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