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4354号
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迅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之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迅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