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30民初6272号之一
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82号1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3574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91520330G72840582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剑文。
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99元,减半收取计77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99元,由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退原告杭州潘天寿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8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