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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4财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尉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作出(2026)冀0104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141.6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6年5月15日,申请人某甲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2026年5月1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材料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尾号为6610账户内存款100141.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