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4财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尉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作出(2026)冀0104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141.6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6年5月15日,申请人某甲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2026年5月1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材料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尾号为6610账户内存款100141.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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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