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992号
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波,公司经理。
被告:***正定新区建设与****,住所地正定新区政府大楼(商务中心)东门北侧6楼。
法定代表人:贾善魁,主任。
被告:***正定新区市政工程局,住所地正定新区政府大楼(商务中心)东门北侧7楼。
法定代表人:盖鹏飞,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定新区建设与****、***正定新区市政工程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雷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