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正定新区建设与某某、某某正定新区市政工程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992号

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波,公司经理。

被告:***正定新区建设与****,住所地正定新区政府大楼(商务中心)东门北侧6楼。

法定代表人:贾善魁,主任。

被告:***正定新区市政工程局,住所地正定新区政府大楼(商务中心)东门北侧7楼。

法定代表人:盖鹏飞,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定新区建设与****、***正定新区市政工程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雷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志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