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高县人民政府与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3民初1213号 原告:上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清莲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801474595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注册号:3300000000206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高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上高县人民政府诉称,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112.5万元,并承担占用期间的资金按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初,原告计划建设上高县人民广场,并成立了负责日常工作的上高县人民广场建设工程指挥部。2012年3月26日,指挥部在网上发布了上高县人民广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招标公告。参与投标的公司有三家,分别为深圳市中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斯塔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专家评审,杭州斯塔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标。但在2016年11月16日签约单位却是本案被告公司,且在签订合同后,指挥部分别于2012年、2015年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12.5元。原告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上高县人民广场建设工程属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被告在未参加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却与指挥部签订相关的设计合同,存在借用资质骗取中标或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指挥部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辖158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万载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