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全明、彭益鸿,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雷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丽迪、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因当事人提出的
新证据发回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俞建明
审判员 石清荣
审判员 余江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文超
书记员毛胜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