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全明、彭益鸿,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08号浙江地矿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雷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丽迪、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因当事人提出的

新证据发回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俞建明

审判员  石清荣

审判员  余江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文超

书记员毛胜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