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83民初290号
原告:鞍山天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唐山科源激光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鞍山天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科源激光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鞍山天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天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天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鞍山天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