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2070号
原告: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0365345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械厂,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厂东门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1106649R
法定代表人:***,厂长。
原告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