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60号 申请人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601614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5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60161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806001309000085237账户内存款以601614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601614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5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60161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60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