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794号 申请人: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57408286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二路12号新乐花园18号楼2**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440000063D,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998869.96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为申请人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财产保全行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998869.96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