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796号
原告: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574082862,住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二路12号新乐花园18号楼二单元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440000063D,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6元,减半收取计49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8元,由原告青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