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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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2801执恢168号
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281794.72元,执行费5380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海西州中院协助我院将该款项转入我院账户,已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已将案件执行费53809元转入至执行费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280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