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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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15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440000063D。

法定代表人:牛桂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义君,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636150704。

法定代表人:韩清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1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保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