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时纬自动化有限公司

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纬自动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民初89-2号 原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花桥复兴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7092281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理人:**,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纬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美宝路60号时纬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036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01月18日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8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时纬自动化有限公司400000元账户存款或价值相应财产的查封与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