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6669号
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353542。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483299X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瑞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4元,减半交纳49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