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12138号
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号附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3535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瑞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483299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公司)与被告重庆凯瑞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凯瑞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业务款50224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02248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原告对此以被告凯瑞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凯瑞公司在收到原告的业务款后应该支付给原告。截至2018年5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602248元。之后双方就还款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未作答辩。
围绕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举示了如下证据:《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欠付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二被告未举示证据。
本院对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圣祥公司与被告凯瑞公司系业务合作关系,原告多次以被告凯瑞公司名义承揽业务。2018年5月22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凯瑞公司作为乙方,被告**作为丙方(担保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主要约定:甲乙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甲方曾多次以乙方名义承揽业务,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收取业务款项后应当支付给甲方,截至2018年5月22日,乙方尚欠业务款项共计602248元未支付给甲方,现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半年内分六次(每月支付一次)向甲方付清所欠业务款项602248元,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其余各次在每月底之前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不低于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如乙方存在任何一次逾期付款的情形,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三、由于甲方已向法院起诉,诉讼费4912元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三日内,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四、甲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15000元由乙方承担,并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直接支付给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五、丙方自愿为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向法院申请撤诉;七、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订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讼。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在达成上述《协议书》之前,原告曾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在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在2018年6月、7月分别支付5万元,用于抵扣本金;2019年3月支付5万元,用于抵扣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凯瑞公司之间建立的业务合作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书》约定,被告凯瑞公司从2018年6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欠款不低于5万元,被告凯瑞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0万元,尚欠502248元,被告凯瑞公司从8月份开始未按约定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凯瑞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并从逾期之日起(2018年9月1日)按照月息2%的标准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告于2019年3月支付的5万元在资金占用损失中相应扣减。
被告**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了权利,被告**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举证、质证、辩论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凯瑞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欠款502248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欠款5022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时止,被告于2019年3月支付的5万元相应扣减);
被告**对被告重庆凯瑞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22元,减半收取4411元,由原告重庆市圣祥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重庆凯瑞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36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