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星网通信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416号 异议人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2号天津国际珠宝城1号楼1门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23901567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武汉星网通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197315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588号北航科技园2号楼5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0642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星网通信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星网”)与被执行人陕西迅腾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通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邮电”)提出异议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邮电称:申请执行人武汉星网申请执行迅腾通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星网已被天津邮电吸收合并,武汉星网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天津邮电承继,且武汉星网已于2023年1月9日办理注销登记,现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异议人天津邮电。 本院查明:武汉星网与迅腾通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武汉星网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立案号为(2023)陕0116执1202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2023)陕0116执12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武汉星网已被异议人天津邮电吸收合并,合并完成后,天津邮电继续经营,武汉星网的独立法人资格将被注销,武汉星网不进行清算,武汉星网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天津邮电依法继承,合并双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和税务、工商等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根据的其他程序,合并基准日为2022年10月31日。现异议人天津邮电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股东决议、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公告、登记通知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天津邮电已将武汉星网吸收合并,武汉星网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天津邮电依法继承。现异议人天津邮电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定之规,裁定如下: 变更异议人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2022)陕011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康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