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2912号
原告:***,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102号(物流园区内)1-B-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23901567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炼,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邮电通信进修学校,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29289-8。
主要负责人:阎金和,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邮电通信进修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