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10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思路102号(物流园区内)1-B-203,实际办公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4年10月至2018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3716.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未休假工资9914.8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15848.6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工资3304.94元;5、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和失业金申领手续;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同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因劳动合同续签问题未达成一致,而发生争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相应工资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被告注册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但被告实际办公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另,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该地址。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