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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12民初2883号 原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诉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星球)、第三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计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星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某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履行交货义务部分货款650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错发货物间货款差价4042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32900元(按照合同总价5%计算);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合计138334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被告为原告免费更换以下出现缺陷或损坏情况的货物:(1)合同清单中第3项金属膨胀节,货物型号为0.25TB800*2FL=340X=30t=100℃,单价为48053元,共计1台;(2)合同清单中第5项金属膨胀节,货物型号为0.6TB700*2FL=340X=30t=110℃,单价为45049元,共计1台;(3)合同清单中第6项金属膨胀节,货物型号为0.25TB700*2FL=340X=30t=110℃,单价为35427元,共计1台;(4)合同清单中第8项金属膨胀节,货物型号为0.25TB500*3FL=380X=30t=100℃,单价为25576元,共计1台;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错发货物间货款差价4042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损失而支出的费用35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32900元(按照合同总价5%计算);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了《采购合同》以及《云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100Kt/a湿法磷酸精制项目工程总承包金属膨胀节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金属膨胀节16台,规格型号详见《技术协议》及图纸,总价为65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被告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发出货物出现缺陷及损坏,交付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被告未按原告要求,按时派遣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和维修的技术指导工作。因此,原告多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主张修理更换瑕疵货品并返还多支付价款,均未果。因此,为维护合法利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星球答辩称,对于本案原告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请法院予以驳回。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认可40422元是应该退给原告的。具体而言,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当中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谓的产品质量问题,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案涉设备是由于本案的被告制造的质量或者是工艺有问题。任何一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在化工行业里边的产品出现问题,除了制造方面的问题以外,压力问题以及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可能导致设备出现问题。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合同约定交货期限是2021年12月25日,实际交货时间是2022年1月14日,合同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约定每逾期一周是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1月14日交货的话也就三千多块钱的违约金,不是原告所主张的三万多。在当时疫情严重的情况之下,被告能够在极短的时间里交货,已经做了很大努力,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第四项诉讼请求,所谓弥补损失,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就不存在原告向其他人企业采购以后产生的损失由本案被告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关于诉讼费和保全费、诉讼费的问题,就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40422元这一部分的诉讼费被告愿意承担,其他的诉讼费被告不承担。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在接受本案被告提供产品以后,应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了本合同当中出现的争议,第一是某某计院的设计存在问题,在双方的沟通当中经过确认,设计院有几台膨胀节出现问题是由某某计院确认出现的问题,而不是本案被告的制作问题。第二,原告或者第三方在安装过程当中是存在问题,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原告发的照片里显示一整个管道仅用一个钢板支撑的,这必然会导致管道变形。第三,现场在安装过程当中,原告或者某某计院把整个膨胀节都进行了切割。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否是被告提供的产品。在材料、材质以及制作工艺上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不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某某计院陈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 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5日,某某商贸(买方)和某某星球(卖方)签订《金属膨胀节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书》,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金属膨胀节16台,总价65.8万元,规格型号详见技术协议及图纸。交货期及交货地点,2021年12月25日前运至云南省安宁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工地现场指定地点。合同签订生效,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20万元,发货前付清余款。货物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一年或货物达到现场交货之日起十八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期内,如果由于卖方的过失,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货物在装置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应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直至满足合同要求,同时质量保证期将根据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时间顺延。在质量保证期内,当货物出现缺陷或损坏时,买方将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发生缺陷或损坏的货物或部件,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没有弥补或更换货物或部件,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对卖方所供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按时派遣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和维修的技术指导工作,直至买方满意。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罚金为合同总价的5‰,累计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技术协议书》中详细约定了膨胀节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基本参数,生产的型式、规格膨胀节依据是美国《EJMA》标准、我国GB/T12777-19999《金属波纹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合同附了设计图纸和膨胀节数据表,图纸和数据表中均标注了某某计院的名称。 庭审中,某某星球和某某计院一致陈述合同附件的图纸和数据表均由某某计院提供。某某星球陈述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纸和数据表制作膨胀节。 2022年1月14日,某某星球向某某商贸交付16台金属膨胀节,总价款为617578元。某某商贸通过电子承兑汇票的形式向某某星球支付65万元。某某星球和某某商贸一致认可某某星球应退回某某商贸的款项为32422元。 2022年12月10日,某某计院工程采购部向某某商贸发函,载明: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金属膨胀节采购合同,安装使用后,现场专工反映,合同清单中第7项金属膨胀节0.25TB500*3FL=380X=30t=100℃二台、第8项金属膨胀节0.25TB500*3FL=380X=30t=100℃一台,出现波纹管泄漏现象,一直没处理。近期合同清单中第4项金属膨胀节0.6TB700*2FL=340X=30t=110℃一台,安装使用后出现波纹管泄漏现象,以上膨胀节还在质保期内,请贵单位尽快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处理。 2023年5月8日,某某计院向某某商贸发函,载明: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金属膨胀节采购合同,安装使用后,出现合同清单中第3项金属膨胀节0.25TB800*2FL=340X=30t=100℃一台由2个点焊缝泄漏,第5项金属膨胀节0.6TB700*2FL=340X=30t=110℃一台,第6项金属膨胀节0.25TB700*2FL=340X=30t=110℃一台,第7项金属膨胀节0.25TB500*3FL=380X=30t=100℃一台、第8项金属膨胀节0.25TB500*3FL=380X=30t=100℃一台,均出现波纹管焊缝泄漏现象,以上膨胀节还在质保期内,请贵单位尽快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处理。 原告申请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四台金属膨胀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鉴定,本院委托苏州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以鉴定机构提出的两种鉴定方案会对某某计院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不具备可行性为由,撤回了鉴定申请。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35000元,系原告为了替换出质量问题的膨胀节,另行购买新的膨胀节产生的费用,并提交了《产品买卖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第三人某某计院陈述,2022年6月陆续发现金属膨胀节出现泄漏情况,不清楚泄漏的具体原因,但大概率是制作工艺或材料导致;在使用过程中因规格不符改造过一台膨胀节;膨胀节出现泄漏以后,完全更换了其中的一台,其他的还在使用中,采取对泄漏具体位置填补的方式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金属膨胀节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设计图纸和膨胀节数据表、产品发货单、电子承兑汇票、函、《产品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金属膨胀节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由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规格、型号、设计图、参数等内容制作金属膨胀节,并向原告交付,双方之间构成定作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完成金属膨胀节的制作后已向原告交付,原告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现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交付货物的价值617578元低于原告支付的货款65万元,差额为32422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退回货款40422元的诉请,本院仅支持32422元。 原告主张被告制作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更换货物、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则抗辩称无法确认质量问题是否是由被告的原因导致,不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第三人向原告发出的函以及庭审查明的内容,可确认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金属膨胀节,在第三人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泄漏等问题,但无法确认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参数设计或是材料问题或是制作工艺或是安装过程。原告申请对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原告申请撤回该鉴定,导致无法通过中立第三方确定质量问题出现的真正原因。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对其主张系被告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出现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更换金属膨胀节、赔偿损失35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付违约金,根据庭审查明的内容,被告实际交货的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确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但被告仅晚交货19天,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晚交货行为是否造成其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本院结合合同签订情况和双方的实际违约情况,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2422元; 二、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交付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32元,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