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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83民初1204号 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