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1492号 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东风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郑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