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德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创路南侧168号。
法定代表人席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慕丽,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冯增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建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德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德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女皇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德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慕丽,被上诉人陕西女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德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11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晓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