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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公司、中电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6576号 原告:南京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中电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