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工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4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工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浦墘路44号福建工程学院(浦东校区)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1号A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工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闽018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勘察费210884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有关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预查封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恒大御景半岛B区××号楼××**××**××**××**××**××**房产,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643.76元,款项扣除本案受理费11835元,余款32808.7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与(2022)闽0181执72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 贵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