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某某、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惠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1xxxx********。 被申请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商州区民和路商洛设计大楼17F。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1002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其本人的调解意愿是基于恢复工作的调解,不是基于赔偿多少的调解,该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2.调解书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不许信访的要求写进调解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剥夺其文明信访基本权利。 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提交意见称:1.(2022)陕1002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属于真实意思表示,***随意反悔,请不予支持;2.调解书主要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请依法驳回***再审请求;3.设计院已经履行调解书约定支付15万元补偿款义务。 本院认为,(2022)陕1002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且送达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亦签字领取。该调解协议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提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