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695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龙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龙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1-3181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后5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