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605民初269号
原告:吉林省广瀛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俊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宾,该公司职员。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宏博,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生,该管理处职员。
原告吉林省广瀛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瀛设计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江源公路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瀛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宾、被告江源公路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至2017年原告为被告勘察设计公路与桥梁的费用共计510.7493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起,为被告勘察、设计公路和桥梁,被告共欠原告勘察设计费用510.7493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对于有批复文件和委托合同的工程项目,被告予以认可。对于没有批复文件和委托合同的工程项目,被告不承担责任,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综合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为被告进行公路与桥梁勘察设计,有上级部门批复或被告委托合同的工程项目共五十六项,被告应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239.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光环村至小石人村水毁工程项目,里程为1.463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7.602万元,合同价为2.926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2011年,光环村至护林村四社水毁工程项目,里程为2.697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4.122万元,合同价为5.394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3、2011年,石人镇荣彬村至黑松沟水毁工程项目,里程为0.33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874万元,合同价为0.66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4、2011年,榆木桥子村至头道阳岔村水毁工程项目,里程为1.982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7.369万元,合同价为3.964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5、2011年,湾沟村至高丽堡子项目,里程为1.4473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3.051万元,合同价为2.895万元(2万/公里),已下委托。
6、2011年,城墙五岔村到铁矿农村公路项目,里程为1.896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0.466万元,合同价为3.792万元(2万/公里),已下委托。
7、2011年,江源区2011年度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设计项目八长线江源段,里程22.4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3.159万元,合同价为13.159万元,已下批复。
8、2011年,江源区2011年度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设计项目石三线江源段,里程13.4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379万元,合同价为2.379万元,已下批复。
9、2011年,江源区2011年度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设计项目湾漫线江源段,里程38.6公里,勘察设计费为9.616万元,合同价为9.616万元,已下批复。
10、2011年,光环二号桥,全长20米,勘察设计费为8.312万元,合同价为8.312万元,已下批复。
11、2012年,江源区后堡子村七社公路项目,里程4.545公里,勘察设计费为45.694万元,合同价为9.09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12、2012年,江源区松树镇六道汤河中桥工程,全长49.44米,勘察设计费为9.07万元,合同价为9.07万元,已下委托。
13、2012年,江源区大石棚子村路,里程为1.5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5.439万元,合同价为3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14、2012年,江源区丰产村至三社公路,里程为0.715公里,勘察设计费为8.438万元,合同价为1.43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15、2012年,松树镇煤矿棚户区配套工程汤河便民桥工程全长32.84米,勘察设计费为8.09万元,合同价为8.09万元,已下批复。
16、2013年,湾漫线至青沟子三社公路路面工程里程0.669公里,合同价为1.34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17、2014年,江源区湾漫线至汤河村七社工程,里程1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4.238万元,合同价为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18、2014年,江源区湾漫线至六道汤河工程里程1.1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1.967万元,合同价为2.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19、2014年,江源区立新村至四社,里程1.24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4.466万元,合同价为2.48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0、2014年,江源区大石棚子村至小东沟项目,里程0.6公里,勘察设计费为4.881万元,合同价为1.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1、2014年,石人镇至江源县石人焦化厂(水毁),里程0.6公里,勘察设计费为6.727万元,合同价为1.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2、2014年,石人镇至江源县石人焦化厂项目,里程4.4公里,勘察设计费为44.811万元,合同价为8.8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3、2014年,榆木桥子村至三社项目里程0.424公里,勘察设计费为4.433万元,合同价为0.85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4、2014年,小溪沟子到榆木桥子四社(社内),里程0.383公里,勘察设计费为4.86万元,合同价为0.77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5、2014年,榆木桥子三社(黑松沟至曹农堡子),里程为1.594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6.144万元,合同价为3.19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6、2014年,五岔村至铁矿项目,里程0.7公里,勘察设计费7.956万元,合同价为1.4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7、2014年,沈长线车站村至三社项目,里程1.9万元,勘察设计费19.172万元,合同价为3.8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8、2014年,大石人村至一社项目,里程为1.4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3.543万元,合同价为2.8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29、2014年,北山村至二社项目,里程2.2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0.779万元,合同价为4.4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30、2014年,鹤大线至小东岔项目,里程5公里,勘察设计费为48.658万元,合同价为10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31、2014年,大石人村至二社项目里程为1.8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7.819万元,合同价为3.6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32、2015年,沈长线至富德麦矿泉厂道路建设项目,里程0.18公里,桥梁全长13米,勘察设计费为8.694万元,合同价为8.694万元,已下委托。
33、2015年,荣华村二社至三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里程为1.475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5.911万元,合同价为2.95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34、2015年,立新村五社至六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里程1.391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5.456万元,合同价为2.78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35、2015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松树镇至松树村一社道路工程,里程2.156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3.665万元,合同价为4.31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36、2015年,江源区农村公路红石村三社、四社、九社道路工程,里程3.671公里,勘察设计费为37.939万元,合同价为7.34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37、2015年,纺织厂一号桥项目,长为20米,勘察设计费为3.604万元,合同价为3.605万元,已下批复。
38、2015年,粮店桥项目,全长26米,勘察设计费为4.907万元,合同价为4.907万元,已下批复。
39、2015年,鹿桩子三号桥项目,长20米,勘察设计费为4.246万元,合同价为4.247万元,已下批复。
40、2015年,平小线一号桥项目,长30米,勘察设计费为7.097万元,合同价为7.097万元,已下批复。
41、2015年,新开五队桥项目,长8米,勘察设计费为1.476万元,合同价为1.476万元,已下批复。
42、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齐心村至五道岔沟建设项目,里程1.317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5.56万元,合同价为2.634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43、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七岔村至农业点建设项目,里程1.934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1.48万元,合同价为3.868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44、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八宝村一社至大榛子扶贫基地建设项目,里程0.625公里,勘察设计费为6.51万元,合同价为1.25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45、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湾沟水厂至黑松沟建设项目,里程3.03公里,勘察设计费为31.58万元,合同价为6.06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46、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六岔至爬犁沟子建设项目,里程1.536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6.5万元,合同价为3.07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47、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砟子村二社至千亩蓝莓种植基地建设项目,里程1.453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4.82万元,合同价为2.906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48、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八长线江源段27.167公里至老龄村三社建设项目,里程0.956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0.46万元,合同价为1.91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49、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新开村至六社建设项目,里程1.967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0.74万元,合同价为3.934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50、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松树村二社至头道村建设项目,里程2.612公里,勘察设计费为26.46万元,合同价为5.224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51、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富兴村至三社建设项目,里程1.496公里,勘察设计费18.1万元,合同价为2.99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52、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大石棚子村一社至三社建设项目,里程1.006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0.53万元,合同价为2.012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53、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林十线至517雪上乐园建设项目,里程0.683公里,勘察设计费为7.87万元,合同价为1.366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54、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榆木桥子村至头道阳岔村建设项目,里程5.109公里,勘察设计费为46.58万元,合同价为10.218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55、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林十线至大坡苗木基地建设项目,里程1.615公里,勘察设计费为17.62万元,合同价为3.23万元(2万/公里),已下批复。
56、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湾漫线至沙金村(沙金村中桥桥梁工程),长为30米,勘察设计费为7.986万元,合同价为7.986万元,已下批复。
被告对尚欠上述工程勘察设计费用239.88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核实,属实无异。
(二)原被告双方经自行核实有争议的勘察设计项目一共十九项,合计金额为270.8693万元。
其中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后,被告对尚欠工程勘察设计费用160.3673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共九项工程具体如下:
1、2010年松树矿至丰产村农村公路项目历程为3.2公里,文件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费为31.041万元,但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价为6.4万元(所有公路每公里为2万元),现在主张的是6.4万元。原告出示设计文件一份(共113张)和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的批复文件一份,证明上述事实。
2、2011年江源区松树镇永安村农村公路项目,里程3.79公里,合同价7.58万元。原告出示设计文件一份(134张)和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的批复一份,证明上述事实。
3、2011年大阳岔村至一社农村公路项目,里程1.973公里,合同价为3.946万元。原告出示设计文件一份(128张)和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的批复一份,证明上述事实。
4、2014年江源区湾漫线至松树村二社农村公路,里程0.677公里,合同价为1.35万元。原告出示设计文件(87页)和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的批复各一份,证明上述事实。
5、2014年江源区城墙街道七岔村二社公路工程,里程1.003公里,合同价为2.01万元。原告出示设计文件(78页)和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的批复各一份,证明上述事实。
6、2014年江源区大华村至六社农村公路,里程3.009公里,合同价为6.02万元。原告出示设计文件(116页)和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的批复各一份,证明上述事实。
7、2016年江源区农村公路水毁桥梁,合同价为10万元,是设计费用,已签订合同。原告出示合同及设计文件各一份,证实上述事实。
8、2013年江源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合同价为13.4万元,是设计费用,已签订合同。原告出示合同及设计文件各一份,证实上述事实。
9、2014年G222嘉阴至临江(S210榆树至三道沟)江源段水毁恢复重建工程,合同价为109.6613万元,是设计费用,已签订合同。原告出示合同及设计文件各一份,证实上述事实。
另外,针对原告所主张的十项工程勘察设计等费用110.502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后,被告认为这十项工程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委托手续、没有批复文件,且被告没有进行施工,所以被告不予认可。具体工程如下:
1、2011年小石人村农村公路水毁工程项目,里程为2.85公里,合同价为5.7万元。原告只出示本单位的设计文件一份。
2、2011年江源区松树镇青山村建设工程,里程为0.821公里,合同价为1.642万元。原告只出示设计文件一份。
3、2012年江源区大石人镇护林村水毁挡土墙重建工程,里程为0.233公里,合同价0.466万元。原告出示设计文件一份。
4、2013年白山市江源区浑江2号桥新建工程,全长73.04米,合同价为52.01万元。原告出示本公司的预算文件一份。
5、2014年立新村至四社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里程为0.7公里,合同价为1.43万元(按勘察设计费用的18%计算费用)。原告出示本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6、2014年江源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里程为26公里,合同价为41.21万元(按照设计勘察费用的18%,国家规定)。原告出示本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7、2014年江源区湾沟镇沙金村水泥路防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里程0.16公里,合同价0.56万元(勘察设计费用的18%)。原告出示本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8、2015年沈长线至富德麦矿泉厂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价1.671万元(勘察设计费用的18%)。原告出示本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9、2015年荣华村二社至三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里程1.475公里,合同价2.589万元(勘察设计费用的18%)。原告出示本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10、2015年立新村五社至六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价为3.224万元(勘察设计费用的18%)。原告出示本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广瀛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可以证明原告是具有公路勘察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部门。其为被告提供公路勘察设计及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勘察设计等相关费用。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勘察设计公路工程,被告尚欠原告2010年至2016年期间的勘察设计费用共计400.2473万元。
至于原告主张的另十项工程勘察设计等费用110.502万元,被告认为这十项工程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被告的委托手续、也没有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且被告没有对这些公路进行施工。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本公司的相关施工设计文件及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本单位的工作情况,证明不了这些证据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广瀛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共计400.2473万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广瀛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53元(原告已交纳47553元),原告负担
8733元,被告负担38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云凤
人民陪审员 黄 亮
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