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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光通器件(中山)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06民初7761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司职员。 被告: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53441.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设计费653441.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某花园5期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景观设计服务,被告书面认可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完成样板公共区域、样板合院区域、样板上叠+下叠区域、临时示范区(幼儿园)等前述各区域概念、方案、扩初、施工图等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以及大区区域概念阶段的设计工作。被告对原告已完成的前述各阶段设计成果审核确认并向原告提供盖章确认的相应设计阶段《设计确认函》。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对应的设计费共计为823441.01元,被告已付设计费170000元,仍拖欠653441.01元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奥某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某花园5期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约定:景观园林设计面积:样板区公共区6422㎡,样板区合院584㎡,样板区上叠+下叠257㎡,架空层6029㎡,临时示范区(幼儿园)3615㎡,大区景观56590㎡。设计阶段及设计成果:第一阶段为概念设计,第二阶段为方案设计,第三阶段为扩初设计,第四阶段为施工图设计,第五阶段为后期服务阶段。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本合同设计费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计价,设计费包干单价样板区公共区按33元/㎡计取(含税价),架空层、临时示范区(幼儿园)、大区景观按22.5元/㎡计取(含税价),样板区合院、上叠+下叠分别按70000元/套计取(含税价),设计面积暂定为73497㎡,合同暂定设计费1840000元;其中税率6%,税费104150.94元,不含税金额1735849.06元;此费用包含设计及现场配合所需的一切费用及税金等费用,±10%内面积总价不作调整;设计工作完成后,按实际设计水平投影面积及本条约定的设计费单价结算:即:实际设计费总价=设计费单价×实际设计面积。付款进度如下:1.前期运作费,合同签订后乙方提起请款,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5%即276000元;2.概念设计阶段,支付设计费15%即276000元;3.样板区、临时示范区及合院样板区方案设计,大区及架空层方案设计阶段,分别支付设计费65000元、211000元,合计占设计费15%;4.样板区、临时示范区及合院样板区扩初设计,大区及架空层扩初设计阶段,分别支付设计费108000元、352000元,合计占设计费25%;5.样板区、临时示范区及合院样板区施工图蓝图阶段,大区及架空层施工图蓝图阶段,分别支付设计费108000元、352000元,合计占设计费25%;6.竣工验收阶段,支付设计费5%即92000元;以上第2至6次付款阶段,均要求各阶段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且双方按合同3.4条约定对该次设计费均确认无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设计费。此项目各个设计阶段工作量占比为:概念设计30%,方案设计15%,扩初设计25%,施工图设计25%,施工配合阶段或工程竣工/完工阶段5%。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单价包干,已包含为完成本次设计工作所需的差旅、住宿、税费、印刷费、刻录光碟、快递费用等全部款项,除按照本条第3.2款约定支付设计费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3.4条)在甲方书面确认每阶段的设计工作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请款书。甲方在收到乙方请款书后经审核有异议的,乙方应作出相应跟进和回复,双方应再次共同复核并商定请款金额。乙方每次收款前须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的发票有不符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或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甲方有权退回发票并停止付款,乙方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按6%税率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费用。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提供足额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即便经甲方同意,也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合同款项中扣除甲方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税额,且乙方无权因此再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甲方委派邓某为项目的负责人即授权代表,负责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回复、提出修改等工作,在设计及施工阶段,甲方向乙方作出的工作成果确认均以书面的形式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附件显示原告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2023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设计确认函》,载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某花园5期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1.2023年9月4日提交概念设计阶段文本,实际完成面积5873.00平方米(其中临时示范区(幼儿园)5873㎡);2.2023年9月4日提交方案设计阶段文本,实际完成面积5873.00平方米(其中临时示范区(幼儿园)5873㎡)。该确认函右下方加盖被告公章,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该函后附《确认函核算表》,载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进行核算,概念设计阶段临时示范区(幼儿园)本次确认金额为39595.18元,方案设计阶段临时示范区(幼儿园)本次确认金额为19797.59元,以上合计59392.77元。 2023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设计确认函》,载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某花园5期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1.2023年9月20日提交扩初设计阶段电子版,实际完成面积为4324.80平方米(其中临时示范区(幼儿园)4324.80㎡);2.2023年10月13日提交施工图设计阶段电子版,实际完成面积为4324.80平方米(其中临时示范区(幼儿园)4324.80㎡)。该确认函右下方加盖某花园工程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该函后附《确认函核算表》,载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进行核算,临时示范区(幼儿园)在扩初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本次确认金额均为24297.81元,合计48595.62元。 2023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设计确认函》,载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某花园5期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1.2023年9月14日提交概念设计阶段文本,实际完成面积63853.00平方米(其中样板区公共区6422㎡,样板区合院584㎡,大区56590㎡,样板区上叠+下叠257㎡);2.2023年10月20日提交方案设计阶段文本,实际完成面积7263.00平方米(其中样板区公共区6422㎡,样板区合院584㎡,样板区上叠+下叠257㎡)。该确认函右下方加盖某花园工程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该函后附《确认函核算表》,载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进行核算,概念设计阶段的样板区公共区本次确认金额为63501.51元、大区本次确认金额为381524.12元、样板区合院本次确认金额为20974.8元、样板区上叠+下叠本次确认金额为20974.8元,方案设计阶段的样板区公共区本次确认金额为31750.75元、样板区合院本次确认金额为10487.4元、样板区上叠+下叠本次确认金额为10487.4元,以上合计539700.78元。 2023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设计确认函》,载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某花园5期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1.2023年11月10日提交扩初设计阶段电子版,实际完成面积7263.00平方米(其中样板区公共区6422㎡,样板区合院584㎡,样板区上叠+下叠257㎡);2.2023年12月15日提交施工图设计阶段电子版,实际完成面积7263.00平方米(其中样板区公共区6422㎡,样板区合院584㎡,样板区上叠+下叠257㎡)。该确认函右下方加盖某花园工程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该函后附《确认函核算表》,载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进行核算,扩初设计阶段的样板区公共区本次确认金额为52917.92元、样板区合院及样板区上叠+下叠本次确认金额均为17479元,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样板区公共区本次确认金额为52917.92元、样板区合院及样板区上叠+下叠本次确认金额均为17479元,以上合计175751.84元。 原告提交的《盖章授权书》显示:合同签订后,本项目过程中我司所使用的“某花园工程专用章”与奥某有限公司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司对使用“某花园工程专用章”所加盖的确认设计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该授权书下方加盖被告公章、某花园工程专用章以及经办人“邓某”字样签名。 原告提交的银行回单显示:2023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40000元、100000元,均备注为“设计费”;2023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0000元,备注“设计费”。 原告提交发票三张(开票金额共617000元)、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其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被告。 关于设计成果交付情况。原告称其已提供了公共区域、样板合院区域、样板上叠+下叠区域的概念、方案、扩初、施工图等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临时示范区(幼儿园)区域的概念、方案、扩初、施工图等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大区区域的概念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设计成果通过向被告项目负责人“邓某”的微信以及“中山某地#5地块”微信群发送等方式进行交付,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向被告催讨案涉款项,被告项目负责人表示公司缺钱,无力支付,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被告收到后仍未支付拖欠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交《设计确认函》拟证明其将已完成的设计成果交付被告,被告在《设计确认函》上盖章,确认原告已完成相应设计成果,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已完成设计成果并向被告交付上述设计成果,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已完成的设计费为823441.01元,被告已支付设计费170000元,被告经催告后仍未支付剩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前述剩余设计费653441.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理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3441.01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奥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53441.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3441.01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34元,由被告奥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