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1民终1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1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通知未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法律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有证据不认的重大错误。一审判决称“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内容,某甲公司对上述意见不认可。某甲公司在诉状及庭审中已向法庭释明本案原告已按约完成设计任务并已取得某乙公司书面盖章确认,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在起诉中提交的《工作业务联系函》明确显示某乙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某甲公司发函表示“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的常规区中高端住宅项目(非展示区)方案设计阶段成果已完成,完成实际面积为36361㎡,合同约定的上述阶段性设计成果我司予以认可,请以此开展后续工作。”因此,某乙公司已经书面认可了某甲公司已完成方案阶段的设计工作,设计面积为36361㎡。而一审法院对上述重要证据,在判决书中未予置评,不认可某乙公司书面盖章的确认文件的有效性,甚至提出与事实相反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反之,如果某甲公司确实未履行完毕方案阶段的设计工作,某乙公司作为国内曾经最大的地产商--某丙公司的项目子公司不可能会在《工作业务联系单》这一工作量产值确认文件上加盖公章,并有4名领导签字确认,这点不符合商业逻辑。因此,一审法院在某乙公司已经确认某甲公司完成方案阶段设计工作的情况下,以未完成模板性的附件要求为由主张某甲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某甲公司实在难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识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某乙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114537.15元;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6月30日,某甲公司(设计人、乙方)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设计范围及面积: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约定的建筑室外范围、建筑架空层、屋顶花园、中小学、幼儿园、私家花园等,具体设计范围详见附件一;设计内容及成果:所承担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园林总体规划、主题策划及软硬景的方案及硬景(含结构、水电)施工图设计(不含绿化施工图),具体按附件三规定的设计文件深度提交园林及相关的园建、结构、给排水、电气、地形图、设备等全部设计文件;本合同以单价包干形式计费,小镇项目暂定设计面积41684平方米,包干单位为10.5元/㎡,暂定含税总价437682元;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设计内容按本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支付对应的设计费;预付款阶段,计算基数:甲方通知启动设计工作区域×相应设计包干单价,付款比例10%,付款条件及期限:本合同签订且收到甲方书面启动函后次月内;方案设计阶段(含深化方案设计),计算基数:已完成设计面积×相应设计包干单价,付款至30%(一次性扣除预付款),付款条件及期限:方案设计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次月内;如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的项目分区域完成并提交设计成果的,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并经书面确认的分区域实际面积(套数)及设计阶段按相应比例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实际付款金=计算基数×阶段付款比例,计算基数中的已完成设计面积(套数)以乙方实际完成区域且满足甲方要求的设计面积(套数)为准;乙方在达到付款节点后及时提出书面付款请求,并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面确认资料为付款依据。合同附件二《园林景观设计(小镇项目-住宅区)设计任务书》中约定设计周期及成果:前期阶段,在服务后三天内提交的资料及文件名称为现场勘查(包含但不限于:对项目现场原始地形地貌、植被、周边现状、周边楼盘风格档次、当地风土人情等进行详细勘察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方案阶段,应提交园林规划方案文本(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总平面图、景点标注图、展示区平面图、竖向分析图、游览路线总图、效果图、园林功能指标图、园建造价估算表、整体总平面深化方案CAD图、SU模型文件、总平面PSD文件、方案文本源文件等)、园林深化方案文本(包含但不限于:灯光分析图、标准单体布点及选型图、儿童及成人设施布点及选型图、垃圾桶坐凳布点及选型图、主要节点铺装及园路选型图、方案文本源文件等)、雕塑图册(包含但不限于:雕塑小品布点及选型平面图、雕塑详图、雕塑图册文本源文件等)。某甲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2日向收件人为“恒大羊工﹤39134763@qq.com﹥”发送了GZ2020-056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合同非展示区方案设计成果及确认函。2021年8月4日,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工作业务联系单》,载明:项目名称为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合同,内容为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的常规区中高端住宅项目(非展示区)方案设计阶段成果已完成,完成实际面积为36361㎡,合同约定的上述阶段性设计成果我司予以认可,请依此开展后续工作。2021年8月3日,某甲公司向收件人为“恒大陈工﹤542077096@qq.com﹥”发送了GZ2020-056-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预付款及方案设计请款函,要求某乙公司支付114537.15元。2021年9月1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邮寄《联系函》,要求某乙公司及时支付逾期应付金额114537.15元,某乙公司园林设计师***于2021年9月20日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合同附件二《园林景观设计(小镇项目-住宅区)设计任务书》中约定了合同对应的设计周期及应提交的设计成果,某甲公司依据合同关于“方案设计阶段(含深化方案设计),计算基数:已完成设计面积×相应设计包干单价,付款至30%”之约定主张设计费,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的证据仅为三张园林景观设计效果图,合同附件二中明确了方案阶段应提交的竖向分析图、园林功能指标图、园建造价估算表、整体总平面深化方案CAD图、SU模型文件、总平面PSD文件等,某甲公司均未出示,其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应设计阶段提交已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某甲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某甲公司主张设计费114537.15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持续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某甲公司提交证据一、(2024)甘0102民初18135号民事判决书、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据二、(2025)甘01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就同一项目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另外两起案件,案情及证据情况与本案一致,仅被告不一致,上述两案的民事判决中对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诉讼费主张均予以认定,上述两份判决均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某乙公司未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以单价包干形式计费,设计费总额43.7682万元,常规区包干单价10.5元/㎡。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设计内容按本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支付对应的设计费。合同生效履行后,乙方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各阶段设计费(按实际完成的面积计算)。2021年8月4日,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形成《工作业务联系单》,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确认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小镇项目住宅区A-61地块园林工程设计的常规区高端住宅项目(非展示区)方案设计阶段成果已完成,完成实际面积为36361㎡,合同约定的上述阶段性设计成果我司予以认可,请依次开展后续工作。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阶段性设计工作,某乙公司对该部分阶段性设计工作内容接受并予以确认,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方案设计阶段完成部分的设计费114537.15元(36361㎡×10.5元×30%)。某乙公司经法院通知未到庭诉讼,应承担不利的责任。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案涉设计费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14340号民事判决;
二、兰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453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均由兰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