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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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6005号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5733E,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8室409室407室4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永同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1500MA10HG6W5A,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金枫街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永同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