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1-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5733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熙和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OPA5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汉中熙和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第八批交叉执行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本案指定由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陕070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移送至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以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