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撤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3110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河南省***附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1单元25层312501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