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12民初94号
原告:某某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原告某某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立即向某肯思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本金共计123258.1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肯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964.59元(以123258.1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上述诉请金额总计:145222.6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景观设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担“三盛·滨海国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景观设计工作,设计费用计费方式为固定单价,项目估算总价为140万元。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完成项目全部景观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1月29日完成项目施工阶段工作,且已获得某甲公司确认,施工面积为41527.66㎡。根据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某甲公司应某赛肯思公司支付施工阶段的设计费共计123258.1元[合同范围内设计施工阶段尾款7万元+超出合同范围外的设计费53258.1元(41527.66平方米-40006平方米)×35元/平方米]。尽管某某公司一直催请某甲公司付款,某甲公司至今却仍未支付该款项,故某甲公司应同时按合同第8.2条之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为维护某某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望判如所请。
某甲公司辩称,我方对某某公司诉请本金有异议,某甲公司已经按约支付了133万元本金,本案的合同总金额为140万元,目前仅剩7万元未支付。从某某公司提交的2021年6月17日的7万元发票可以印证该事实。其次,某甲公司对某某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有异议,某甲公司认为某某公司的7万元发票2021年6月17日才开具,某甲公司12月底才收到,按照合同的8.2条约定,如果因为某甲公司内部流程原因导致设计费支付逾期,某甲公司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及合同6.3.3条约定违约金是收到某某公司的发票15天内支付,因此综上所述,某甲公司认为我方无需支付违约金,退一步也应该是在2021年12月底收到发票的时间加上15天才是违约金起算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某甲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某公司(乙方、设计方)签订《景观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担“三盛·滨海国际项目”的景观设计相关工作。甲方合同项目负责人、联络人郑某。本合同景观面积40006平方米,景观设计单价35元/平方米,设计费140万元(含税、取整)。本合同设计费用双方均无权单方面变更。甲方分阶段支付乙方设计费用,支付条件为:甲方书面认可乙方阶段设计成果并收到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用发票。其中施工阶段付费金额为7万元,付费条件为施工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设计费发票15天内支付,具体按分期地块实际景观面积计算金额并支付。若乙方未违约并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设计服务费用的,则应按总设计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若由于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或因甲方内容付款流程导致设计费支付逾期,甲方无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
某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开具了以某甲公司相对方的、金额为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理中,某甲公司确认***并非其公司及关联公司员工,案涉项目竣工时间为2021年1月,收到某某公司发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由某某公司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三盛·滨海国际项目景观设计委托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违约金条款外的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某公司为证明实际景观面积提交了项目施工阶段确认函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但前述证据均未提交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施工阶段确认函签名的***系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有权代理某甲公司确认合同设计面积,某某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景观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景观面积,故案涉阶段的设计费应按合同约定7万元计费。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考虑到某某公司遭受的只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并鉴于违约金具有弥补守约方损失和惩罚违约方的双重性质,故本院酌定将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按付款逾期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某某公司未举证某甲公司收到发票时间,本院以某甲公司确认的收到发票时间2021年12月31日为准。合同约定了收到发票15天内付款,故违约金的起算之日2022年1月16日,该月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为3.7%,故违约金具体标准为14.8%。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8%计至设计费某清之日止)。
二、驳回某某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4.45元,减半收取计1602.23元,由某某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9.13元,由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