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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10163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2024年6月19日,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