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前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8号4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御中南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1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御中南房产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锦御中南房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上诉人***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舒 龙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