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21)辽0103民初14103号
原告***,女,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秀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80巷75号。
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天河北街9号首层。
原告***与被告***秀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魏凤玲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