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8财保14号 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0号。 法定代表人:王联合,职务不明。 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93786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21313000000××××)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下列银行存款在393786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1、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账号:********;2、成都市建行领事馆路分理处,账号:×××52。 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