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332号
原告: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联合,总经理。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其未交纳,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