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青2894民初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晨光”)与被告(反诉原告)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盐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海西州蒙古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青28知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1月26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五矿盐湖于2021年3月2日提起反诉,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晨光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育斌,被告(反诉原告)五矿盐湖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晨光与五矿盐湖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四川晨光按合同约定将设计图纸资料交由五矿盐湖,五矿盐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设计费。
一、关于本诉诉讼请求的问题。
四川晨光与五矿盐湖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四川晨光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设计图纸资料。五矿盐湖按约给付设计费用640000元,对于尚欠设计费160000元被告以“设计质量和服务存在缺陷,故扣除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的辩解,该辩解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对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本案中,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基数按“合同约定总金额(800000元)计算”,显属过高,应以未支付款项160000元为基数比较合理,违约金(160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年利率24%计算)为62293.33元,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反诉诉讼请求的问题。
反诉原告五矿盐湖要求反诉被告四川晨光因设计失误造成损失640000元的主张,反诉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诉求,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的事实,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6年7月4日发包人(甲方):五矿盐湖,设计人(乙方):四川晨光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一里坪盐湖碳酸锂中试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青海省海西州冷湖镇一里坪盐湖。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双方往来的信件、传真等文件……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万元)。……双方责任甲方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文件的时间顺延。乙方责任:对业主方造成巨大损失的,将从设计费中扣除5%的设计费。在设计中出现了设计失误并给业主造成了具体损失的,设计方必须向业主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定……”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有双方的签名及印章。合同签订后,四川晨光按约定履行了相关设计文件并于2016年11月21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5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4月3日以图纸资料签收单向五矿盐湖交付了设计文件。
2015年5月25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里坪盐湖锂矿锂硼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00t/a碳酸锂中试项目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里坪盐湖锂矿锂硼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200t/a碳酸锂中试项目竣工报告》,载明:“……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为合格,验收意见为该工程以上工程量已全部施工完成,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同意使用。”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名。
2016年7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记账凭证证实,五矿盐湖已向四川晨光付款640000元。
四川晨光2016年7月13日、2018年12月13日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2月28日《一里坪盐湖碳酸锂中试项目中试车间施工图会审暨图纸交底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对设计院提供的镁锂分离及沉锂车间建筑、结构蓝图进行了会审,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蓝图相关问题设计单位给予了回复……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高度重视本项目,加强沟通,同时在设计进度上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
2018年6月29日《一里坪盐湖200t/a碳酸锂中试项目沉锂车间地坪下陷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专题会议纪要》载明:“会议议题:一里坪盐湖200t/a碳酸锂中试项目(以下简称“锂中试)沉锂车间地坪下陷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一、地坪塌陷原因分析:设计原因:(1)车间外排系统未安装;(2)循环水池无溢流……二、责任划分:盐湖公司承担责任60%;四川晨光设计院承担责任10%,施工单位(五冶、江西吉泰)承担责任30%。三、整改费用估算,锂中试地面返工费用:443元/㎡*930㎡=41.199万元。”有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一里坪盐湖锂矿锂硼钾资源综合科用项目专用盖章及参会人员签字。参会人员有:五矿盐湖马双才、侯昭飞、罗志波、王生玺、赵启宏,连云港连宇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郝志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晏旅军、袁克辉、何卓鹏。
2018年9月17-18日《五矿盐湖-晨光院会商纪要》载明:“……后期如进行锂中试的施工图审查,需晨光院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完成施工图的审查工作;完成施工图审查后付剩余10%合同款,如2018年11月30日前确定不进行施工图审查,五矿盐湖在2018年12月底前付清剩余合同款……”尾部有五矿盐湖张大义、刘益江、郑旭东,四川晨光张晓枫的签名。
2019年1月5日《一里坪盐湖200t/a碳酸锂中试项目沉锂车间地坪下陷责任划分的函》载明:“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一里坪盐湖200t/a碳酸锂中试项目沉锂车间地坪在试车初期因多种原因导致地面下陷……针对地坪下陷,五矿盐湖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于2018年6月29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分析了地坪下陷的原因。现将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摊情况通知如下:贵方须承担10%的责任,即分摊费用416203.97*10%=41620.397元……”有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一里坪盐湖锂矿锂硼钾资源综合科用项目专用盖章。
2019年1月8日《四川晨光工程院传真》。四川晨光向五矿盐湖告知车间外排系统已设计、循环水池(已设计)无溢流,要求其承担1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设计的具体位置已随函一并告知,其不存在漏项。有四川晨光盖章。
2020年1月12日《关于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对于“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一里坪盐湖碳酸锂中试项目”工程设计验收决算沟通函》载明:“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由于设计的原因,造成车间和公铺设施调试运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产品产量和质量迟迟未能达标……按照合同条款的中第九条约定的乙方责任(一)、(二)条我司将根据贵院在设计质量和服务中存在的缺陷,扣除现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有五矿盐湖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盖章。
一、被告(反诉原告)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60000元及违约金62293.33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五矿盐湖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其中2507.8元由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负担、1667.2元由五矿盐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由五矿盐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青 秀
审 判 员 彭毛扎西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法官助理 赵 依
书 记 员 王 大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