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7897号
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晨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计2201元,由原告安徽新亚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