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新贝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新贝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531弄20号6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1558号浙大科创大楼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新贝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13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新贝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新贝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新贝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上诉人宁波新贝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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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