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38-1号
原告:戴汉文。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
负责人姓名不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负责人姓名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汉文诉被告***、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汉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汉文撤回对被告宁波华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