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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3民初14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某甲公司提起的(2026)鲁1103民初1383号案件,存在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情况,某甲公司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甲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