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中交铁道某有限公司,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9685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全某,职务:经理。
被告:中交铁道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王某。
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铁道某有限公司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