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832执保2595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
被申请人:谢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申请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申请人:张某,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阳某,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12230104602024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