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03执3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的标的为租金208333.3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双方确认履行标的为208333.3元,被执行人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万元,余款自2021年10月24日起,每月24日前还款31666元,2022年2月24日前全部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3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猛审判员**审判员范鑫
书记员***